撰文/環境及職業醫學部 陳宗延醫師
在生育率節節降低且成為國安危機的今日,母性健康保護的規範與落實成為一個必須正視的議題:如何確保婦女的工作不會對自身及其胎兒造成健康風險?如何確保女性在生育的角色中,不致於犧牲自身及家戶的經濟安全?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早在1919年就提出「母性保護條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是該組織第三號條約,也是世界上第一份性別工作平等的國際標準。這份劃時代的文件揭櫫了有薪產假(分娩後6週內強制及預產期前6週自願)及哺乳(受僱婦女可將每日兩次半小時的時間用於哺乳)方面的重要原則。
ILO在1952年提出修訂版,並在2000年同時提出新版母性保護條約(第183號)和母性保護建議(第191號)。這些文件進一步鞏固了母性保護的嶄新面向:
(1)健康保護:採取措施確保孕婦和哺乳期婦女不必從事有損母親或兒童健康或存在重大健康風險的工作。若存在重大風險(包含抬舉推拉重物;具有生殖健康危害的生物、化學或物理因子;久坐久站;極端溫度;震動等),建議依序採取的措施包含消除風險、調整工作條件、調動職位且不減薪、有薪休假1。建議不應強迫孕婦和哺乳期從事夜間工作。建議允許婦女通知雇主後離開工作場所接受產檢。
(2)產假:產假不得少於14週,且應包含分娩後6週的強制休假,並建議盡量延長為18週2。多胞胎建議延長產假。如因懷孕或分娩出現併發症(或其風險),應在產假前後休假。上述休假期間國家應給予現金給付,以維持婦女及胎兒的健康。產假津貼數額不得少於過去收入2/3,且建議增至全薪。國家應提供產前、分娩和產後護理等醫療福利。上述福利應透過強制性社會保險或公共基金等方式提供,而非由雇主直接承擔責任。
(3)就業保護和反歧視:上述休假期間及復工後一段時間內不得解雇婦女,且婦女有權在產假後返回原職位或同等薪資的相當職位。禁止在婦女應徵工作時測試其是否懷孕,除非該工作對婦女或胎兒存在顯著健康風險。
(4)哺乳:婦女有權享有計為工時的哺乳休息時間,或減少工時以哺乳3。建議在工作場所或附近提供衛生良好的哺乳設施4。
在臺灣,1974年訂定的勞工安全衛生法訂定了一般女工、妊娠中、產後未滿一年女工不得從事的危險有害工作;2013年修訂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後,則基於健康危害不分性別的理由,刪除一般女工的禁止工作項目,並基於科學證據將妊娠中和產後未滿一年女工的禁止工作項目分列(分別為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2021年,基於類似理由,大法官807號解釋亦宣告勞基法第49條一般女性夜間工作(午後10時至翌晨6時)限制違憲,但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依法仍不得於夜間工作,即使當事人同意亦然。
除了避免健康風險,職安法第31條更建構了積極的母性健康保護措施,要求雇主「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這也就是臨場健康服務中母性健康保護的法源基礎。
勞工人數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若女性勞工的工作涉及特定化學品(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等)或其他生殖健康危害(如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等),都需實施上述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實務上,事業單位聘雇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和勞工健康服務醫護,會先辨識與評估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在作業場所的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並依風險分級管理,各分級管理定義及保護措施整理如表一。此外,也會請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填寫健康自評表,確認個案過去病史、家族病史、健康風險因子、自覺徵狀等,最終由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依健康問題和工作危害風險分級,綜合提出工作適性安排建議,包含繼續從事目前工作、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職務、縮減工時或業務量、限制加班、限制例假日工作、限制出差、限制夜班、休養、住院觀察或其他建議。
女性勞工如對工作場所對母親本人、胎兒或嬰兒的健康危害有所疑慮,除諮詢公司聘雇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外,也歡迎至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環境及職業醫學部門診尋求幫助!
註解:
1 我國勞基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薪。
2 我國勞基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週。受僱6個月以上則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則給予半薪。此外,尚有產檢假7日,配偶亦有陪產(檢)假7日,工資均照給(超過5日部分雇主可向勞保局申請補助)。每一子女可請2年以下的育嬰留職停薪。勞工人數30人以上的受僱者,子女3歲以前得申請每日減少工時一小時(無薪)或調整工作時間。
3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每日給予哺集乳時間60分鐘。
4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且勞動部應給予經費補助。
陳宗延醫師
- 現職
- 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環境及職業醫學部主治醫師
- 臺大醫院環境及職業醫學部兼任主治醫師
- 學歷
-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博士班
- 國立臺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及社會學系
- 經歷
- 臺大醫院環境及職業醫學部住院醫師及總醫師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住院醫師
- 專長
- 職業傷病評估與診斷、工作適任性、傷病休養及復配工評估、勞動能力減損評估、工作場所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職場健康促進與管理、職業流行病學、職業健康政策
- 職業傷病評估與診斷、工作適任性、傷病休養及復配工評估、勞動能力減損評估、工作場所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職場健康促進與管理、職業流行病學、職業健康政策